【解答】《人權搜查客》從醫學談LGBTI議題─建構性別友善社會 ft.精神科醫師徐志雲

請問下列敘述是否正確?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、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合稱為兩公約,我國藉由制定《兩公約施行法》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,因此即便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,兩公約在我國仍具法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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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元性別族群(LGBTI-Lesbian, Gay, Bi-sexual, Transgender, Intersex),不論他/她們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,皆應享受全方位的人權,不得受到任何歧視,這是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。【提示】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3條:「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,男女權利,一律平等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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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《關於將國際人權法應用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事務的原則》簡稱日惹原則,這份文件本身不是條約,但它已被許多聯合國文件和許多國家法院判決援引,而逐漸產生權威性的解釋效力,並確認一個原則:人人生而自由且平等地享有尊嚴和權利,而性傾向(sexual orientation)與性別認同(gender identity)是人性中不可或缺的成分,而不得成為歧視的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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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下列敘述是否正確?2019年制定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」,使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同婚立法保障的國家。【提示】釋字第748號【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】提及,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,未使相同性別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於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。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,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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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大醫院開設同志諮詢門診,讓性別議題不再只是家庭及社會中「不能說的秘密」,透過專業醫師作為溝通橋梁,提供正確認知,即符合《公政公約》第28號一般性意見的意旨,國家需採取保護或積極措施,消除不能平等享受權利的障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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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的社會氛圍存在很深的性別刻板印象,2009年起台灣陸續將《兩公約》、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》(簡稱CEDAW)等國際公約國內法化,為多樣人權議題提供保障與政策推動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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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元性別族群(LGBTI)是人類性別多樣性的正常展現,醫學立場不是治療性傾向,也不是改變或治療一個人的性別認同,而是讓環境更友善,可分成衛教及協助得到安全的醫療資源兩個面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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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無關乎一個人有沒有能力,或影響一個人能不能享受生而為人應該擁有的權利這樣的資格,正是因為每個人先天的獨特差異,才能造就了社會的多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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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在2003年和2007年分別制定《性別平等教育法》和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保障教育和工作領域不得有性別、性傾向之差別待遇。人們應該對生活中的各種議題多點了解,獨立思考、理性討論、多點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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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透過推動「性別平等政策綱領」及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》,落實我國婦女權利及性別人權的實質平等,相對於亞洲其他國家,臺灣社會在性別平等評比上,具領先的成績。【提示】為擘劃我國性別平等政策方向,行政院於100年函頒「性別平等政策綱領」,作為我國性別平等政策最高指導方針,並制定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》,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,健全婦女發展,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。